(2017)吉01刑更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寇连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394号罪犯寇连荣,男,1960年11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1日作出(2004)吉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寇连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民事赔偿人民币22320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月19日本院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4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436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寇连荣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85年9月26日因惯窃罪、抢劫罪、奸淫幼女罪、流氓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79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1年12月因抢劫、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原判认定,被告人寇忠成与被害人公维河有宿愿产生报复之念,2004年3月21日23时许,寇忠成携带手枪、寇连荣及梁涛、陈东携带砍刀一同寻找公维河,至吉林市昌邑区一麻将馆内见公维河在玩麻将,寇忠成用手枪逼住公的头部,寇连荣等人用砍刀猛砍公维河双腿,梁涛将公维河右脚砍下,砍下的脚被寇忠成等人带走后抛弃。经鉴定,公维河右足自踝关节处离断,构成重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五监区参加压力扫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9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寇连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寇连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7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