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芝,白舍敦,白海鸽,马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3038号原告:李玉芝,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第一被告:白舍敦,男,55岁,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第二被告:白海鸽,女,53岁,蒙古族,无职业,住址同上。第三被告:马红梅,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扎鲁特旗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李玉芝诉被告白舍敦、白海鸽、马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李玉芝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玉芝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芝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玉芝负担。审判员 陈 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阿拉坦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