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与汪渭明、夏建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汪渭明,夏建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428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马金镇。负责人:王政,系该分社主任。被告:汪渭明,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王一先,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夏建斌,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诉被告汪渭明、王一先、夏建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伟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颖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