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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6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顾祥德、苗荣荣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祥德,苗荣荣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6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祥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翠翠,山东森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荣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信良。上诉人顾祥德因与被上诉人苗荣荣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6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苗荣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顾祥德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苗荣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682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苗荣荣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苗荣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顾祥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艳华审判员  于瑞军审判员  尤志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小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