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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传华何孝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孝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傅志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静杰,男,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二黑,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孝琴,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上诉人何孝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传华,男,1977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上诉人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孝琴、谢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802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出具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司含江审 判 员 王宏玖审 判 员 童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朱亚敏书 记 员 邓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