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方英俊与被告黄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英俊,黄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810号原告:方英俊,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黄志明,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告方英俊与被告黄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方英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英俊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成华人民陪审员 朱福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振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