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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方英俊与被告黄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英俊,黄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810号原告:方英俊,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黄志明,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告方英俊与被告黄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方英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英俊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成华人民陪审员  朱福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振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