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5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宁波、林放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5执228号申请执行人:陈宁波,男,193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林放全,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陈宁波与被执行人林放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5)泰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标的为11338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