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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迁西县栗树湾子桥东民用建材商店与刘生、孙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栗树湾子桥东民用建材商店,刘生,孙万明,刘宁,侯瑞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2535号原告:迁西县栗树湾子桥东民用建材商店,经营场所:迁西县汉儿庄乡栗树湾子村。经营者:张义栋,男,该商店店主。被告:刘生,男,55岁,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孙万明,男,50岁,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刘宁,男,50岁,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侯瑞环,女,51岁,汉族,农民,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迁西县栗树湾子桥东民用建材商店诉被告刘生、孙万明、刘宁、侯瑞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迁西县栗树湾子桥东民用建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迁西县栗树湾子桥东民用建材商店承担。审判员  蔡百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