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宋林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中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泰豪生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林静,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中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泰豪生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宋林静。被执行人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阳市中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泰豪生大酒店。申请执行人宋林静与被执行人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中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泰豪生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豫1303民初3999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执行内容为:一、2016年11月1日前,被告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宋林静工程款291217元及违约金8783元。二、被告南阳中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泰豪生大酒店不承担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5670元减半收取2835元,原告宋林静自愿负担。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中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泰豪生大酒店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线下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豫R3Q0**的雅阁牌汽车一辆,除上述财产外未查到有其他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南阳市中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泰豪生大酒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中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泰豪生大酒店已被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宋林静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该案暂缓执行申请,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民初39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逵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