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5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608号原告:陶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发,系大连庄河市信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某,女。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陶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陶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智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