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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2执4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西安嘉智置业有限公司与薛黎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嘉智置业有限公司,薛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2执430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嘉智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薛黎娟,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2民初107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确定:解除原告西安嘉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薛黎娟于2015年11月1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被告王步成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注销西安嘉智置业有限公司与薛黎娟(公民身份号码610581198001200668)签订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四路{恒大帝都二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合同备案号为Y15134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晓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倩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