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山东德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高立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德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高立伍,徐兴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3114号申请人:山东德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192号时代家园商住A号楼503室。法定代表人:毛家传,总经理。被申请人:高立伍,男,1981年4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申请人:徐兴荣,女,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山东德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立伍、徐兴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德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立伍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保全金额4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高立伍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限额4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