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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终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三门峡思念缓释肥业有限公司、崔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门峡思念缓释肥业有限公司,崔长春,封丘县宏丰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4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思念缓释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琪,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星,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长春,男,197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审被告:封丘县宏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城北干道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崔长春,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三门峡思念缓释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长春、原审被告封丘县宏丰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门峡思念缓释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门峡思念缓释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三门峡思念缓释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三门峡思念缓释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剑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