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连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连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号。法定代表人陈树礼,理事长。被执行人张连和,男,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连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7)冀0322执44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金融机构存款,机动车两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树伟审判员 程玉贵审判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