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2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徐州亮点电子有限公司、赵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徐州亮点电子有限公司,赵阶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民初81号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5层601内1号、6层701、7层801、8层901。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国飞,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琪,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亮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五段镇姜庄村。法定代表人:胡艳超,该公司经理。被告:赵阶刚,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新区。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驰公司)与被告徐州亮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点公司)、赵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奔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亮点公司、赵阶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奔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6966.15元及截止2016年11月4日的利息5872.58元、罚息1609.15元并支付从2016年11月5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的利息(年利率10.95%、逾期年利率=年利率×150%即16.425%);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0200元(贷款金额的15%)、律师费12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二对诉请1、2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就牌号为苏C×××××号梅赛德斯奔驰轿车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两被告继续清偿;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亮点公司因购买梅赛德斯奔驰轿车,向原告申请汽车贷款,2013年7月22日,双方签订《汽车贷款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亮点公司以其购买的牌号为苏C×××××号轿车作为抵押物,向原告贷款468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年利率为10.95%,逾期年利率为年利率×150%,每月等额本息还款15310.64元,后经调整,被告33-38期每期还款6500元,39-42期每期还款22837.04元,同时约定被告不能按期足额还款,原告可以随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被告赵阶刚对被告亮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至2016年11月4日,两被告仅偿还贷款本息435197.92元,已构成违约。被告亮点公司、赵阶刚未作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3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亮点公司、赵阶刚签订《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汽车贷款抵押合同》一份,载明:“贷款人(抵押权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人(抵押人)���徐州亮点电子有限公司……保证人:赵阶刚……第一章贷款条款第一条重要条款……车牌号:苏C×××××车辆总价/抵押物价值:人民币780000.00元,贷款金额/抵押金额:人民币468000.00元,首付比例%:40.00,贷款期限(月):36贷款年利率%:10.95,还款方式:按月还款,具体如下:第1至35期:等额本息还款,月还款额:¥15310.64,第36期:月还款额:人民币15310.64,还款支付方式:委托扣款或本合同第一章第七条中所约定的其他方式。逾期年利率%:贷款年利率×150%,若借款人与经销商签订利息补贴协议,则为补贴前利率×150%,违约金:贷款金额×15%,提前还款费用:(提前归还贷款本金+当期应付未付利息)×3%,不低于人民币500元,抵押物: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车辆第二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为贷款申请表中所填写用途向贷款人指定的汽车经销商购买第一章第一条所示汽车壹辆,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第五条贷款期限、起息日本合同项下贷款以合同激活日为起息日,自起息日起开始计算贷款期限,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第八条逾期贷款……(二)如借款人在还款日因任何原因不能足额支付任何一期还款,借款人同意按如下顺序归还欠款:1、罚息;2、欠息;3、欠本;4、费用及赔偿。(三)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第一条规定的逾期利息收取罚息并计收复利。……第十三条违约及其责任……(三)借款人须承担因其违约行为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牌照费、车辆抵押登记费和解除抵押费用、车辆使用费、交通罚单及滞纳金、公证、保险、评估、拍卖、诉讼、诉讼保全费用、仲裁、律师费、催收外包服务费、差旅费、车辆过户费、拖车费、运输费、解除财产冻结费用、贷款变更手续费、贷款人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收取的相关费用等。……第二章抵押条款……第二条抵押物、抵押权与抵押期间抵押人同意以第一条所列财产、补充抵押物清单之列明财产作为抵押物,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被担保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借款人应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垫付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实现债务和抵押权的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公证费、诉���费、仲裁费、保全费、拍卖费、评估费、差旅费、律师费、贷款变更手续费、贷款人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收取的相关费用等)。第四条抵押双方的权利义务……(四)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贷款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第五条抵押权的行使当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抵押权,贷款人均有权直接对任一抵押物在��押担保的范围内行使抵押权。贷款人对任一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不代表贷款人对其他抵押物的抵押权的放弃。……第三章保证条款第一条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保证人同意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当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贷款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保证期间自保证人签章之日起至被担保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2年止。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借款人应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垫付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保全费、拍卖费、评估费、差旅费、律师费、贷款变更手续费、贷款人敦促借款人履行合同收取的相关费用等)。……”被告亮点公司在借款人(抵押人)处盖章确认,被告赵阶刚在保证人处签字确认。二、2013年7月22日,被告亮点公司作为借款人、赵阶刚作为付款人与贷款人即原告签订《汽车贷款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亮点公司委托赵阶刚以委托扣款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赵阶刚基于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亮点公司承受,原告保留随时要求由借款人亮点公司偿付未偿款项的权利。三、2013年8月1日,铜山县交巡警大队车辆管理所为苏C×××××号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原告��驰公司,机动车所有人为被告亮点公司。四、2016年3月3日,经被告亮点公司申请,原被告之间对汽车贷款抵押合同的还款计划进行了调整,2016年4月24日至2016年9月24日每期偿还6500元,2016年10月24日至2017年1月24日每期偿还22837.04元。五、被告亮点公司按还款计划偿还原告借款至2016年4月27日,截止至2016年11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6966.15元。六、2016年12月22日,原告奔驰公司与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委托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为其通过诉讼措施要求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违约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对代理费进行了约定。2017年1月11日,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出具12000元的律师服务费发票。本院认为,被告亮点公司、赵阶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一、被告亮点公司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原告奔驰公司与被告亮点公司、赵阶刚签订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汽车贷款抵押合同》、《汽车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贷款补充协议,本院可以认定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借款的义务,被告亮点公司应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二、被告亮点公司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账户明细,本院可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6966.15元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6966.1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原、被告在《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汽车贷款抵押合同》中约定年利率为10.95%,逾期年利率为16.425%,罚息利率为16.425%,原告庭审中主张被告支付的利息的利率为利息与罚息之和,超过年利率24%,对于其主张的超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2016年5月24日至2016年11月4日期间的利息7481.73元(5872.58+1609.15)不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2016年11月5日之后的利息,原告主张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息+罚息合计年利率为27.375%计算利息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法按照年利率24%计算原告自2016年11月5日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因本案所涉借款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关于律师代理费,原、被告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若被告存在违约行为,需承担律师费等费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导致原告支付律师费用提起诉讼,故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律师��用。原告主张律师费12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四、关于被告亮点公司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是否有效问题。亮点公司以其所有的苏C×××××号汽车为其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且上述车辆在铜山县交巡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本案抵押权成立,故原告主张就涉案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五、关于被告赵阶刚对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问题。原告奔驰公司与被告赵阶刚签订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汽车贷款抵押合同》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均作了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赵阶刚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既存在借款人亮点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亦存在赵阶刚提供的保证担保,双方未对实现债权的方式进行约定,故原告应首先就被告亮点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由被告赵阶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赵阶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亮点公司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州亮点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款本金116966.15元、利息7481.73元(2016年5月24日至2016年11月4日)、律师费12000元,合计136447.88元,2016年11月5日以后的利息以116966.1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1月5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徐州亮点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以苏C×××××号车辆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赵阶刚对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在实现上述第二项优先受偿权后剩余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阶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亮点电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000元,由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1495元,由被告徐州亮点电子有限公司、赵阶刚负担350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秦 洁人民陪审员  唐建民人民陪审员  滕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