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6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熊某与熊磊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某,熊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6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男,2014年9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理人:张某(熊某之母),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有振,北京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磊,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熊某因与被上诉人熊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0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某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熊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熊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黄慧婧书 记 员 周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