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超、汪业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汪业和,李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505号之一申请人:徐超,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申请人:汪业和,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申请人:李春香,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松柏,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英,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徐超诉汪业和、李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皖0103民初350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5月10日查封汪业和名下位于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城北军二西路与丝绸路交叉口西北角5幢102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28763号)房产,于2017年5月18日查封徐俊伟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房产。徐超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现已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徐俊伟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凌湖路189号荣城花园)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汪业和名下位于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城北军二西路与丝绸路交叉口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