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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钱某某诉喀左某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喀左县某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820号原告:钱某某,男,住喀左县水泉镇。被告:喀左县某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水泉镇。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喀左县某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福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大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