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2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双辽市盛德物业有限公司与于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盛德物业有限公司,于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891号原告:双辽市盛德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双辽市。法定代表人:郑克伦,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殿波,系职员。被告:于海燕,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盛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辽市盛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辽市盛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金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