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保铎、王鹏物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铎,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699号申请执行人:王保铎,男性,1965年12月16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陈汝香,女性,1964年3月22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王鹏,男性,1991年1月20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保铎、陈汝香与被执行人王鹏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树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