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执恢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振军与木兰县吉兴乡永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振军,木兰县吉兴乡永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恢211号申请执行人:胡振军,住木兰县木兰镇。被执行人:木兰县吉兴乡永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木兰县。法定代表人曹明远,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振军与被执行人木兰县吉兴乡永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胡振军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了对木兰县吉兴乡永胜村民委员会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木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7执恢2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洪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洪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