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3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宋刚申请李友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刚,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宋刚,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李友,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黑128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已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计英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