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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行申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艳华诉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艳华,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5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艳华,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2703号。法定代表人曲杰,局长。再审申请人王艳华因诉被申请人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行终2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艳华申请再审称,2016年3月6日,王艳华坐车路过天安门,被公交车上的安检员撵下车,交给了在天安门值勤的警察,被带到天安门地区分局后,又被送到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并由长春市驻京工作人员接回。王艳华没有在北京天安门地区进行上访活动,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予撤销。鉴于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确认处罚决定违法。本院���为,信访人应依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反映诉求,救济权益。本案中,王艳华在全国人大、政协“两会”召开之际,赴北京到天安门等重点区域上访,其行为客观上扰乱了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提供的长春市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办公室出具的《关于王艳华进京访的情况说明》、长春市绿园区春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证明。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王艳华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王艳华的诉讼请求结果正确。综上,王艳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艳华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孔德岩审 判 员  郭 岩代理审判员  孙慧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