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5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沈耀云、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沈耀云,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53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耀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谈文胜。委托代理人戴雄风。委托代理人梁志鹏。再审申请人沈耀云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湘潭市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行为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湘行终15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2012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2)政国土字230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同意征收湘潭昭山示范区昭山乡昭山村、新民村、幸福村、新农村部分集体土地为昭云大道一期项目建设用地。2012年12月29日,湘潭市政府发布潭土公字(2012)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3年2月7日,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潭征补(2012)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由湘潭昭山示范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以下简称示范区征地所)负责办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事宜。2013年5月15日,沈耀云与昭云大道项目建设协调服务指挥部及示范区征地所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确定对沈耀云的补偿金额为:房屋拆迁补偿费209255元,附属设施补偿费65000元,搬家费4700元,住房安置过渡费28195元,误工、农具补助2350元,奖励金额93984元,合计403484元。2013年5月23日,沈耀云领取全部补偿款。2016年7月25日,沈耀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货币补偿协议无效。另查,2009年6月7日,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潭办发(2009)18号关于成立昭山示范区的通知,明确昭山示范区管委会是湘潭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的市政府所属派出机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行初83号行政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沈耀云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至迟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年内提起诉讼,2016年7月25日提起诉讼,已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与沈耀云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是示范区征地所,而非湘潭市政府,沈耀云起诉错列被告,经释明后拒绝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沈耀云的起诉。沈耀云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行终1500号行政裁定认为,货币补偿协议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亦不存在行政行为无效情形,故对沈耀云起诉仍应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沈耀云在2013年5月15日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时已经知道协议的内容,于2016年7月提起本案诉讼,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沈耀云申请再审称:1.本案属于涉及不动产诉讼的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2.昭山示范区、示范区征地所没有行政法上独立合法的地位,湘潭市政府是适格被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湘潭市政府答辩称:沈耀云与昭云大道项目建设协调服务指挥部、示范区征地所签订被诉的货币补偿协议,起诉湘潭市政府,主体不适格;沈耀云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货币补偿协议,2016年7月25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超过2年法定起诉期限。请求驳回沈耀云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也就是说,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当事人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首先要审查至2015年5月1日,其起诉期限是否届满。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受理;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按照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计算。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起诉期限至2015年5月1日是否届满进行审查。至2015年5月1日,当事人起诉期限尚未届满,剩余起诉期限超过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期限的,以六个月为限;剩余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原则上以剩余起诉期限为限。本案中,沈耀云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此时就已经知道被诉货币补偿协议的内容,起诉期限从次日起开始计算。协议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适用当时有效的2年起诉期限。至2015年5月1日,沈耀云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应以剩余起诉期限计算至2015年5月15日。沈耀云于2016年7月25日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沈耀云主张本案应适用20年的起诉期限。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20年最长起诉期限适用条件是,既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也不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内容。而沈耀云在2013年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时已经知道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不符合20年起诉期限适用条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其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关。湘潭市政府批准设立隶属于自身的昭山示范区管委会,不符合上述规定,不是依法设立的湘潭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只是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作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下属的示范区征地所,更不具备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其所属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昭山示范区管委会、示范区征地所均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设立昭山示范区管委会的湘潭市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一审裁定认为沈耀云错列被告不妥,本院予以指正。综上,沈耀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耀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修江审判员 龚 斌审判员 曹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清玲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