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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2048颜国建与严古洲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国建,严古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2048号申请执行人:颜国建,男,1971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执行人:严古洲,男,196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申请执行人颜国建与被执行人严古洲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苏0602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严古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2016)苏0602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02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季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