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云祥、许云龙与翟学友、长春市九台区苇子沟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云祥,许云龙,翟学友,长春市九台区苇子沟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保139号申请人许云祥,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申请人许云龙,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翟学友,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苇子沟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德志,系村主任本院在审理许云祥、许云龙与翟学友、长春市九台区苇子沟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许云祥、许云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苇子沟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在长春市九台区苇子沟镇经营管理站卖树款。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苇子沟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在该单位无卖树款,由审判庭室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