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简阳市国土资源局与陈淑琼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简阳市国土资源局,陈淑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80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简阳市简城政府街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510185008542509Y。法定代表人:曾中,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波,简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陈淑琼,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308号《简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国土资源局称,2017年6月26日,简阳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陈淑琼擅自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养猪场一案作出(2017)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2149亩;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因陈淑琼未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经本院审查:简阳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动态巡查发现的线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对陈淑琼擅自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养猪场进行调查。经询问陈淑琼,调查望水乡黑水寺村村主任陈明书、望水乡黑水寺村六社社长刘育君和社员王绍林,并形成了笔录。2017年5月31日,简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通知陈淑琼到现场勘测:陈淑琼占用望水乡黑水寺村六社集体土地6.2149亩,其中建筑面积2.4212亩,硬化面积2.8343亩,空坝面积0.9594亩。并拍摄了现场照片。2017年6月20日,简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2017)3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书面告知陈淑琼拟作出的处罚,以及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同日,陈淑琼签收了两份文书。2017年6月26日,简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2017)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6.2149亩;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载明了履行期限和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及期限。陈淑琼当日签收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7月25日简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陈淑琼当日签收,但逾期仍未履行处罚义务。本院认为,陈淑琼擅自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养猪场的事实有其本人陈述、村社干部证明、现场勘测记录、照片等佐证。陈淑琼违法占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简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简阳市国土资源局上述处罚决定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其作出处罚决定前后的执法行为,均符合程序规定。简阳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律规定复议期限未届满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也询问了陈淑琼。现处罚决定第2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复议(60日)和提起诉讼期限(15日)已届满,陈淑琼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简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已符合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简阳市国土资源局(2017)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处罚决定,即拆除陈淑琼非法占用简阳市望水乡黑水寺村六组集体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二、由简阳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审判长 谢国斌审判员 凌俊杰审判员 胡丽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