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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刑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钟仕元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仕元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终15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仕元,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仕元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粤1403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钟仕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扣押的赃款3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钟仕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仕元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钟仕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仕元撤回上诉。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7)粤1403刑初1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巫光清审 判 员  黄清波代理审判员  华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丘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