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5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苏凤兰、李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凤兰,李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5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凤兰,女,1952年10月7日出生,住昌黎县。被执行人李腾,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住邯郸市永年县。苏凤兰与李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7)冀032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7)冀0322执56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5000元及利息1775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银行存款、机动车两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有其他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树伟审判员 程玉贵审判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