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执异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燕珠、林晓雄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燕珠,林晓雄,林琴,林燕,蔡端宏,山西沁源康伟李城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执异234号异议人:周燕珠,女,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异议人:林晓雄,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异议人:林琴,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异议人:林燕,女,199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述四异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昌榕、李刚杰,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蔡端宏,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甘宁,张逸娴(实习),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山西沁源康伟李城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李元镇李城村。法定代表人:闫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金,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蔡端宏与周燕珠、林晓雄、林琴、林燕以及第三人山西沁源康伟李城煤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蔡端宏的诉讼保全申请,作出了(2016)闽02民初5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周燕珠、林晓雄、林琴、林燕的财产,价值以4000万元为限,并依此查封了周燕珠、林晓雄、林琴、林燕名下房产、厦门传人实业有限公司股权以及平潭长福文化地产有限公司股权。周燕珠、林晓雄、林燕、林琴对本院的上述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燕珠、林晓雄、林燕、林琴称,本院所查封的一系列资产中,除黄厝路577号之二十二号房产外,均为首先查封、冻结。林晓雄已委托福建银德中远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德评估)对部分案涉房产进行评估,其中,海沧区嵩屿××房产、莲前东路288号第二层A-19和A-20两单元房产、莲前西路503号之49房产、莲前西路503号20单元房产以及思明区环岛东路999号之38房产共计六套房产的评估价值为4797.91万元,且上述资产均未设定抵押,故其价值已超过(2016)闽02民初588号民事裁定书所裁定查封价值的限额4000万元。综上,异议人认为本案的查封资产的价值已超过限额,申请法院解除前述六套房产以外的其他资产的查封。申请人蔡端宏辨称,异议人所依据的评估报告系其单方面委托,所形成的评估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依据,且本案查封时为轮候查封,思明区黄厝路577号之二十二房产处于抵押当中,抵押金额4141.32万元,申请人起诉的金额是7000万元,当时申请保全4000万元,将申请追加保全金额。综上,异议人所提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蔡端宏与周燕珠、林晓雄、林琴、林燕以及第三人山西沁源康伟李城煤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端宏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为4000万元,本院作出(2016)闽02民初588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此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9月29日查封了如下财产:(1)首先查封周燕珠名下位于厦门市××××室房产;(2)轮候查封周燕珠名下位于海沧区嵩屿××房产;(3)轮候查封周燕珠名下位于莲前东路××、A-20两单元房产;(4)轮候查封周燕珠、林晓雄、林琴名下莲前西路503号20单元房产;(5)轮候查封周燕珠、林燕名下位于莲前西路××单元的房产;(6)轮候查封思明区环岛东路999号之38房产。上述(2)至(6)项中轮候查封的房产,因首先查封案件解除查封,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起均成为首先查封案件;(7)轮候查封了周燕珠、林晓雄名下位于黄厝路577号之二十二号房产,该房产首先查封单位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8)冻结了林晓雄持有的厦门传人实业有限公司17%股权;(9)冻结了周燕珠、林晓雄、林燕、林琴持有的平潭长福文化地产有限公司股权,四人的出资额分别为1167、1167、167、167万元。另查明,本案异议人林晓雄委托银德评估对案涉部分房产进行评估。2017年3月9日,银德评估出具闽银德房报字(2017)第005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为:(1)厦门市海沧区嵩屿××房产,建筑面积198.29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39445元,总价782.15万元;(2)厦门市××××室房产,建筑面积213.68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42350元,总价904.93万元;(3)厦门市莲前西路503号20单元房产,建筑面积64.15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45226元,总价290.12万元;(4)厦门市莲前西路××单元房产,建筑面积79.22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22613元,总价179.14万元;(5)厦门市莲前东路288号第二层A-19单元房产,建筑面积81.71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32571元,总价266.14万元;(6)厦门市莲前东路288号第二层A-20单元房产,建筑面积81.71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32571元,总价266.14万元。2017年6月3日,银德评估出具闽银德房报字(2017)第015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为: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999号之38房产,建筑面积275.48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109417元,总价3014.22万元。再查明,2017年8月28日,黄厝路577号之二十二号房产注销抵押登记。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所查封的房产价值是否已经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的价值。黄厝路577号之二十二号房产本案系轮候查封,异议人虽然提供了评估报告,但其可用于本案执行的价值暂难以预计,因此对于解除该房产查封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其他房产,异议人单方委托银德评估对房产进行的估值,虽非纠纷各方共同委托或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但对相关房产价值的判断具有一定参考作用,且申请人蔡端宏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否定。银德评估的评估意见显示,海沧区嵩屿××房产、莲前东路288号第二层A-19和A-20两单元房产、莲前西路503号之49房产、莲前西路503号20单元房产以及思明区环岛东路999号之38共计六套房产的价值为4797.91万元,思明区洪文二里111号602室房产的价值为904.93万元,上述七套房产的评估总价值为5702.84万元。本院认为,考虑到该份评估报告系异议人单方委托作出,海沧区嵩屿××房产、莲前东路288号第二层A-19和A-20两单元房产、莲前西路503号之49房产、莲前西路503号20单元房产以及思明区环岛东路999号之38共计六套房产的市场价值是否达到4797.91万元暂难以判断,但可以认为上述六套房产加上思明区洪文二里111号602室房产的价值应超过4000万元。超出上述房产的查封,应当依法予以解除。综上,异议人的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就该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林晓雄持有的厦门传人实业有限公司17%股权的查封;(二)解除对周燕珠、林晓雄、林燕、林琴持有的平潭长福文化地产有限公司股权(四人的出资额分别为1167、1167、167、167万元)的查封;(三)驳回异议人周燕珠、林晓雄、林燕、林琴关于解除黄厝路577号之二十二号房产和思明区洪文二里111号602室房产查封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纪珠英)审 判 员 (周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钰 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