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3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颜福与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颜福,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652号原告:郑颜福,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正,衢州市莲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58035H,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浮石路46号。法定代表人:魏昌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梅仙,女,系被告员工。原告郑颜福与被告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会再预缴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颜福撤诉。审 判 员 黄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郭俊峰书 记 员 刘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