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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7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川分公司与万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万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7636号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1258号泰丰花园2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55677301N。法定代表人:苟丽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男,该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平,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强,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以下简称“林田物业合川分公司”)与被告万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田物业合川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林、罗小平,被告万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田物业合川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2025元、路灯费118.5元、二次供水费76.8元、滞纳金152.5元,共计2372.8元。事实和理由:根据原、被告达成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原告一直积极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依法依约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但被告自2016年5月1日至今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我方曾多次多形式向被告催收,但被告未予理睬。被告万强辩称,由于物业公司公共绿化管理、门岗、公共消防设施、烟道管理均不到位;绿化带被某些业主开挖成为私有,门卫只对穿着不周的人进行登记,小区还发生过盗窃事件;小区中庭连续干燥6个月左右,没有进行管理和维护,小区的违章搭建物管也没有出面制止;公共部位的维护,过道瓷砖脱落也没有整理;我未缴纳物业费的时间和金额都属实,但对路灯费我不认可,因为物管没有出具公示,这也是物业的管理范围,不应该由我们平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万强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真实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业主(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希尔安大道1258号×业主,房屋建筑面积89.99㎡)依法应当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原告服务期间存在清洁不到位、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公共消防设施不完善、小区存在违章搭建等瑕疵,虽然原告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确有差距,但不构成重大缺陷或违约。针对物业公司服务上的瑕疵,服务企业与业主均应当相互包容、理解与支持,共同促进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物业服务水平的共同提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025元【(1.5元/㎡×89.99㎡)×15个月】的请求予以支持,对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路灯费、二次供水费;原告将公共能耗费明确为5元/月/户的包干分摊制,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与业主达成一致,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万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物业服务费2025元。二、驳回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万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秀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