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终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安远县珊瑚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吴明德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远县珊瑚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吴明德,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远县珊瑚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九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卢珊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斌,该单位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明德,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佣、杜朝艳,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远县珊瑚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明德、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4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4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庄莉琳代理审判员 陈钟颖代理审判员 陈碧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傅 敏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