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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刑初1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堵久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16年10月10日18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二号沟门村×号院内,因琐事将被害人彭某1打伤,造成被害人彭某1脑外伤后综合征,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经鉴定,彭某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告人孙某于2017年6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复州湾派出所抓获归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16年10月10日18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二号沟门村×号院内,因琐事将被害人彭某1打伤,造成被害人彭某1脑外伤后综合征,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经鉴定,彭某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告人孙某于2017年6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复州湾派出所抓获归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经法庭质证:1、被害人彭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10日18时左右,我在外面干活后回到汤河口镇二号沟门村自己家里,孙某在南屋,我在家里正房前面的晾台上,孙某过来将我推倒在晾台上,用两腿夹着我两侧肋部,并用拳头打我的右眼,一共打了三拳。我叫“来人啊”,孙某就跑出了院门。我起来到外面,在这期间我拿了一把铁锨,当拐棍拄着,我感觉我的眼睛睁不开,看不见了。过了一会儿120急救车来了将我送到医院。孙某打我是因为我回家进院跟孙某说让他跟老板要工钱,没活干就回家去看看,别在这撒赖。我两侧肋骨受伤,是孙某将我推倒的时候造成的,右眼受伤是孙某用拳头打伤的。我没打孙某,他是否受伤我不知道。打的时候我妻子刘某1在我家院子月台下面,打过之后旁边是否有人我不知道。辨认笔录证明彭某1对将其打伤的孙某进行了辨认。2、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0日19时许,彭某1妻子刘某1到我家中找我,说我弟弟彭某1与家中租房的一个工人打起来了。我赶紧跟着她过去了,我丈夫刘某2也跟着一块到彭某1家。到门口看到彭某1从他家门口往出走,他鼻子、嘴里都是血,右眼肿的睁不开眼,还对着门口外跟一名男子在争吵。我看彭某1被打,就赶紧打110报警。辨认笔录证明彭某2辨认出将彭某1打伤的孙某。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0日18时30分许,我在怀柔区汤河口镇二号沟门村×号的家中,彭某1与孙某二人发生争吵,我当时没理会,就出去要去村委会,走到一半的时候听见他们争吵的声音有点大,就回来找彭某1的姐姐彭某2,让她去劝劝,彭某2让刘某2先过去看看。一会儿我和彭某2来到我家,到门口的时候听见彭某1骂孙某,并看见他拿着铁锨要砍孙某,刘某4将孙某推出了院门,并拦着彭某1抢他拿的铁锨,和彭某2拦着彭某1。彭某1左眼肿了,牙流血了,孙某嘴角下有一道口子,右手有口子。听孙某说彭某1的伤是被他用拳头打的,他的伤是彭某1用铁锨砍的。4、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刘某3系怀柔医院心胸外科主治医师。2016年10月10日23时许,彭某1因肋骨骨折、可疑眶壁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5、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怀公司鉴(临床)字[2016]第3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彭某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6、前科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孙某无前科劣迹。7、受案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受案情况。8、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汤河口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证明被告人孙某归案经过情况。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孙某的身份情况。10、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我从老家来北京市怀柔区打工,老板在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二号沟门村租彭某1的平房给工人住。2016年10月10日18时左右,我在出租房内洗脚,房东彭某1到我暂住的屋里骂我。后来才知道是因为我帮彭某1的妻子干活,而彭某1又和他妻子关系不好,彭某1觉得我跟他媳妇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彭某1骂了之后,开始我没理他,他还是一直骂,把我骂急了,问彭某1为什么骂我,彭某1没说什么上来就打我,我也上去打彭某1。具体怎么打的记不清了,当时就我和彭某1两个人在彭某1院子里互相打起来了,旁边没有别人,所以没人给劝架。这时彭某1的姐夫来把我和彭某1劝开了,就不打了。不知谁报的警,民警到现场了,彭某1就去医院看病了。我和彭某1都受伤了,我左手小拇指破皮了,脸和额头也疼。我当时就看见彭某1眼睛青了,还哪里受伤不清楚。我身上的伤是彭某1造成的,彭某1身上的伤都是我造成的,因为当时就我和彭某1两个人打架。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言辞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及其他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福文人民陪审员  许怀友人民陪审员  李国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