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梁宝丰、裴长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宝丰,裴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梁宝丰。被执行人裴长贵。申请人梁宝丰与被执行人裴长贵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6)津0114民初4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裴长贵给付梁宝丰20210元。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裴长贵与梁宝丰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中。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裴长贵与梁宝丰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09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宝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