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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梁宝丰、裴长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宝丰,裴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梁宝丰。被执行人裴长贵。申请人梁宝丰与被执行人裴长贵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6)津0114民初4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裴长贵给付梁宝丰20210元。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裴长贵与梁宝丰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中。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裴长贵与梁宝丰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09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宝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