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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学武与刘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武,刘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81民初576号原告:孙学武,男,1956年1月6日出生,现住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鸿,吉林鸿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女,1973年3月3日出生,住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慎旭,男,1948年6月12日,住临江市。原告孙学武与被告刘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学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鸿、被告刘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慎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学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预购位于兴嘉地产X号楼X单元702室的房屋,被告自称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将该房屋以278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并让原告交付购房定金10000元,并于2017年4月4日向原告出具了收到卖方定金条,之后原告才得知,被告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无权出卖该房屋,所以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所有购房定金。刘涛辩称,原告起诉的不对,我没有违约,原告交的定金是为了促成双方的房屋买卖能够正常的进行完成,定金是买方主动交的,然后说不买了,应该是买方违约,卖方没有说不卖了,我们是希望他买的,他一再肯定不要了,所以我们没有违约,不应该返还定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4日,刘涛与贾宝来、葛钧友签订购房协议,协议约定:“刘涛购买临江市河东小区一期二区工程顶账楼X号楼X单元702室,面积116.5㎡,共计280,000.00元,先付20,000.00元,余款260,000.00元银行贷款由刘涛每月自行支付。刘涛借用张忠才、程慧萍名字办理按揭贷款,房屋产权与按揭贷款以及本金、利息都与张忠才、程慧萍无关,产权归刘涛所有。”该房屋张忠才、程慧萍在中国工商银行��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办理抵押,抵押形式为按揭,抵押金额378.060.00元,抵押期限自2014年1月9日至2024年1月9日,并于2014年1月16日在临江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办理抵押备案登记。2017年4月4日,刘涛出具收到卖方定金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孙学武购房定金人民币10000元,房屋坐落在兴嘉地产X号楼X单元702室,房屋价格278,000.00元。”庭审中刘涛提交视听资料,为2017年4月12日,刘涛与孙学武电话录音,孙学武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本案房屋。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诉争房屋系贾宝来、葛钧友顶账所得,后以其亲属张忠才、程慧萍名义用该房屋办理按揭贷款。在该房屋出售给刘涛后,由刘涛偿还剩余贷款。刘涛支付合理对价取得房屋,系该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在孙学武明确放弃购买该房屋后,将房屋另售他人,不存在违约行为。综上所述,孙学武主张刘涛不是本案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孙学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孙学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彤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