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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金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959号罪犯周金,男,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人,初中文化,原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1)句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本案尚未追回的盗窃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30191.97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0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1日交付镇江监狱执行,于2011年7月21分流至宜兴监狱。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40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7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17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7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1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周金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周金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1月、2017年5月获监狱表扬五次(其中2017年1月二个监狱积极分子折算成四个表扬)。周金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及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191.97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财产性判项的缴纳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浪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李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