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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孝勤与王保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勤,王保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1380号原告:陈孝勤,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王保振,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勤诉被告王保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孝勤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孝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潘同合审 判 员  谢宝平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涛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