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孝勤与王保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勤,王保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1380号原告:陈孝勤,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王保振,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勤诉被告王保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孝勤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孝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潘同合审 判 员 谢宝平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涛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