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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4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唐海红与盱眙县维桥乡政府、盱眙县维桥乡村镇建设服务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红,盱眙县维桥乡政府,盱眙县维桥乡村镇建设服务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757号原告:唐海红,女,34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盱眙县维桥乡政府,住所地盱眙县维桥乡街道。负责人不详。被告:盱眙县维桥乡村镇建设服务站,住所地盱眙县维桥乡街道。法定代表人:周伟龙。原告唐海红与被告盱眙县维桥乡政府、盱眙县维桥乡村镇建设服务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唐海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海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唐海红负担。审判员  程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