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4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唐海红与盱眙县维桥乡政府、盱眙县维桥乡村镇建设服务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红,盱眙县维桥乡政府,盱眙县维桥乡村镇建设服务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757号原告:唐海红,女,34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盱眙县维桥乡政府,住所地盱眙县维桥乡街道。负责人不详。被告:盱眙县维桥乡村镇建设服务站,住所地盱眙县维桥乡街道。法定代表人:周伟龙。原告唐海红与被告盱眙县维桥乡政府、盱眙县维桥乡村镇建设服务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唐海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海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唐海红负担。审判员 程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