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勤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勤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044号原告: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245487275D),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86号。法定代表人:王景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秋俨,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勤俭,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挺,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勤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勤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已减半),由原告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在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