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恢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先宏与被执行人刘昌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宏,刘昌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恢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先宏,男。被执行人:刘昌禄,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先宏与被执行人刘昌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昌禄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先宏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550元。目前被执行人刘昌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朝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