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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曹加容与深圳万利加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加容,深圳万利加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2790号原告:曹加容,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民,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万利加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信兴广场主楼62层01、02、03、05、06、07、1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50513X。法定代表人:李伟波。原告曹加容诉被告深圳万利加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曹加容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加容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加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曹加容负担。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一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