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6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与李开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李开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6419号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95395952E),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怡惠路456号。负责人:周雅平委托代理人:郑益挺,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开明,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诉被告李开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进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丽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