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与王国民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22行审25号申请人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镇契丹大街。法定代表人梁某,局长。被申请人王某,男,蒙古族,51岁,工人。申请人申请执行对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经审查,2016年8月25日,被申请人王某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手续,在碧流台中段村村西公路南自家林带林地内无证采伐杨树25棵,检尺材积为3.1409m3,经鉴定蓄积为5.68m3,每立方米价值200元。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二款的规定,于2016年12月25日对被告申请人作出了左森公罚字(2016)第2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申请人处以1、补种五倍树木22棵X5=110棵;2、处以行政罚款3.1409m3X200X4=2728.72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作出的左森公林罚决字(2016)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申请人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的左森公林罚决字(2016)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马占臣审 判 员 武荣华人民陪审员 丁国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玲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