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执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刘某山、陈某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山,陈某丁,苏某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7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山,男,197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执行人陈某丁,男,197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执行人苏某锋,男,195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623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刘某山诉陈某丁、苏某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山于2017年8月18以同被申请人陈某丁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高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623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凯审判员 宁荣生审判员 承俊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邱立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