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与邱有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邱有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348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被执行人邱有财,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XX与邱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邱有财偿还申请执行人XX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5日起月利率按2.2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由被执行人邱有财负担案件受理费260元及申请执行费28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邱有财进行司法总对总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反馈均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