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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魏明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明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657号罪犯魏明明,男,1975年3月24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明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3月25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清中法刑执字第102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3月5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清中法刑执字第56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魏明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魏明明于2010年4月20日,和女朋友被害人崔某某在宾馆提出分手,用水果刀刺被害人崔某某颈部、胸部等处,致被害人崔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魏明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魏明明系自幼耳聋的残疾人。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11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魏明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明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