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祥友与被执行人胡伟荣、张雪莲、张龙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祥友,胡伟荣,张雪莲,张龙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冯祥友,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伟荣,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雪莲,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龙利,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祥友与被执行人胡伟荣、张雪莲、张龙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端剑审判员 黄宏清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伍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