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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行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凯斯通阀门有限公司、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凯斯通阀门有限公司,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8行终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凯斯通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工业园区东聚路。法定代表人滕新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卫红,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秀秀,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文化西路171号。法定代表人夏浩波,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平,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越,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国林,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红泉,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凯斯通阀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国林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浙0802行初52号行政判决,上诉人凯斯通阀门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凯斯通阀门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上诉人徐国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凯斯通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凯斯通阀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凯斯通阀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庆审 判 员  沈 婷审 判 员  朱桂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何 辛书 记 员  杨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