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郭高民、吴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钢锋,郭高民,吴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白钢锋,男,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26车间工人,被执行人:郭高民,男,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建强,男,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白钢锋依据生效的(2016)陕0481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高民、吴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本息为人民币553333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共计人民币556983元。本案在执行中从郭高民处执行回案件款50000元,被执行人吴建强与申请人白钢锋达成执行和解,吴建强给付白钢锋人民币450000元,余款及利息申请人白钢锋自愿放弃,执行费5955元由吴建强承担。和解达成后,双方已按和解履行完毕,本案到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81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关注公众号“”